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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P供圖
  社評
  最高法昨天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出台“若干規定”,對網絡信息侵權中的一些責任問題進行明晰,包括“水軍”問題、個人轉發、網站連帶責任、個人隱私保護等等,基本涵括時下網絡信息侵權較為常見的範疇。其中第十五條,“雇佣、組織、教唆他人發佈、轉載網絡信息”是“水軍”行為,而“幫助他人發佈、轉載”的表述顯然針對個人。這意味著,不管有沒有惡意,你幫助他人發佈、轉發信息,造成侵權事實,也有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此一來,“人肉”有風險,“轉發”要小心。
  網絡是一把雙刃劍,一面刻著“自由”,一面刻著“權利”,取其利避其害確實需要高超的平衡藝術。那些受雇於人,專門替人發帖回帖造勢、獲取報酬的網絡“水軍”,如果因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而受到法律製裁,社會比較容易接受,反而個人因發帖或轉載他人的信息而獲罪,可能會有人難以理解,一些人往往以沒有主觀故意、無知者不為過自辯,甚至宏大敘事、拿正義說事,譬如對某一群體的“人肉搜索”容易與反腐大義扯在一起。其實,反腐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選項,正義的議題更加宏闊,更加重大。哪怕針對官員的監督,有時也會“誤傷”。比如,日前發生在湖南某縣的副校長“車震”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給當事人造成極大困擾,後來查實兩人是夫妻關係。
  一旦網絡信息侵權對象轉移到普通人身上,風險繫數更高,鬧出人命也不是沒有可能。9月5日開庭審理的“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就是一個惡例——去年12月2日陸豐市一服裝店主蔡某因懷疑一女孩是小偷,於是將視頻截圖發上網求“人肉”,微博發出後,該女孩的姓名、家庭地址、所在學校和個人照片等就被全部曝光,導致該女孩跳水自殺,蔡某一審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也許,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並無惡意,不過出於“義憤”,結果卻當了“幫凶”,共同將女孩推上絕路,你說這種行為對不對,有沒有問題?無論道德,抑或是法律,都不能無視這種以正義之名行非正義之實的行為。
  網絡是虛擬的,權益是真實的;網絡是自由的,自由是有邊界的,邊界就是法律。當你的自由損及他人權益,虛擬便不能成為侵權的理由。美國《1996年電信法》就將互聯網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管控”,許多國家也都把網絡時代保護個人隱私權放在突出位置,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制定了專門的信息數據保護法。相比之下,我國基於互聯網的個人信息保護不足矛盾十分突出,相關法律缺失、監管手段落後、技術保護無力、服務提供者漠視、用戶自律意識薄弱……都是信息侵權的根源。相關司法解釋固然給地方法院以明確指引,做到有法可依,而從互聯網發展速度及其對社會形態影響的高度要求,僅有司法解釋還不足夠,專門的、全面的立法勢在必行。  (原標題:“人肉”有風險,“轉發”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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